陕西省生物农业研究所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陕西省生物农业研究所(以下简称生物农业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是指生物农业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公开工作的要求
生物农业所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公开的范围
陕西省生物农业研究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1.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1)研究所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2)研究所基本情况、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进展等信息;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2.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2)项所指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本条第(3)项所指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1)、(2)、(3)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3、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生物农业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本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监督,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承担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1.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1) 拟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2)拟订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5)督促、检查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6)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7)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2.研究所各部门在公开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研究所各部门对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党政综合办公室审核确定。
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1.研究所各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陕西省生物农业研究所网站;
(2)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3)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4)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本条第(1)项为本所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
2.对于研究所各部门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处室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相关部门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相关部门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提前通知综合办公室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党政综合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本所申请获取有关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4.本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1)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转请该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3)所申请信息不属于研究所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该部门应在登记接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有关部门需延长答复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监督和保障
1.本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研究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所纪检负责部门对本所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研究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研究所党总支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六、其他
1.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2.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由研究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